合肥档案查询 -凯发一触即发

合肥档案查询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合肥档案查询入口,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合肥档案查询入口:
http://www.ahggzp.gov.cn/wr/a/a/wraa_cont.html。

温馨提示:

1、档案托管在合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中心【(原合肥市人才服务中心)、包含合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流动人员可在此查询。

2、姓名和身份证号码(18位)须同时输入!(如身份证尾号为“x”,请大写)。

3、毕业季时( 7、8、9三个月),大量毕业生档案录入系统需要较长时间,请应届毕业生登陆合肥人才网-人事代理-公告栏(ctrl f 查找),无需电话咨询。

4、流动人员档案相关业务可申请网上办理。

一、办事项目名称

档案查询服务

二、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

三、承办机构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

四、服务对象

招标人(采购人)、产权人、代理机构、执法执纪部门和监管部门

五、办理条件

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六、办理材料

1、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等人员查阅档案文件,持审批的《档案调阅申请单》(原件1份);

2、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1份),持审批的《档案调阅申请单》(原件1份)。

备注:附件请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hefei.gov.cn/)“服务指南”栏目中下载。

七、办理流程

(一)办理查阅档案手续,填写《档案调阅申请单》。其中外单位查阅档案,其工作人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

(二)履行审批手续后,交易中心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查询登记工作,查阅人员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档案室查阅。

(三)查阅后的档案须经中心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检查,确认完好无损后方可允许查阅人离开中心档案室。

办理案件查阅需印制复印件并需要加盖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章的,中心负责档案查询服务的人员需报经中心领导批准。

八、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 : 无

十、咨询电话

中心办公室: 0551-62720113

十一、监督电话

业务管理科:0551-62720120

十二、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或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时间:

工作日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1.人事档案,补办的材料有:除了学籍档案,人事档案里还有这些资料,比如学历证书、报到证复印件、转正手续、考核表、职称评定(报考)等、奖惩记录、出国记录以及各种鉴定资料。

2.通过工作单位办理档案托管,我们知道档案从学校转出来就变成了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主要是记录个人职业发展的档案,所以人事档案的管理跟自己的工作单位是分不开的,把档案交到自己手里,可以先找到单位,看自己能不能帮到自己。

3.在公务员考试中,以前从未使用过医疗检查,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需要记录,因为记录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用来核实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记录。

4.换句话说,如果你通过了公务员考试,录取单位需要提取你的个人档案,如果你的档案在你手里,不把档案交给个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查询利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的调阅利用工作,使城建档案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维护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安徽省档案条例》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城市重要建筑物和基础设施安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利用工作,本规定所称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查阅、打印、摘录、复制。

第三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利用合肥市城建档案馆馆藏城建档案应遵循本规定。

第四条 查阅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利用档案,需提供档案移交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个人查阅所购房屋或拆迁房屋的档案,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拆迁协议;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拆迁协议、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诉讼活动中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因调查取证需要查询档案,需提供律师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需要利用档案的,提供注明查档内容的法院调查令、律师证。

(四)非档案移交单位因城市建设活动需要,查阅建设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及委托单位出具的因工程设计或建设需要查阅档案的证明文件。需要提供利用服务的,需由委托单位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保密协议。

(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利用档案的,需提供工作证件、单位介绍信、以及证明利用档案必要性的相关文件(调查令及具有同等效力的司法调查文件)。

(六)物业公司因物业管理需要查阅档案须由产权单位出具介绍信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委托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出具辖区街道相关证明与物业管理合同。

(七)房屋拍卖后的买方办理产权证、国土证需查阅档案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买方身份证明原件、并出示相关的购买证明。

(八)直管公房管理单位查阅其管理范围相关档案的,应出具直管公房管理授权文件。

(九)房屋征收部门查阅被征收、拆迁建筑物相关档案的,应出具房屋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

(十)因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题研究或者编篡著书等需要查阅档案的,需提供政府机关批准的研究计划、项目委托书、立项批文等证明文件,并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档案调阅利用协议,明确档案利用范围及利用方式。研究完成后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一份研究成果归档。

(十一)街道需要查阅管辖范围内档案,需出具情况说明或行政批文并持单位介绍信。

(十二)参建单位可凭单位介绍信调取施工及验收部分档案。

第五条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本市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市城建档案馆同意。

第六条 单位介绍信应载明查阅人姓名、身份证号、查阅原因和范围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第七条 档案查阅利用流程

查档登记→查验证明材料→查阅档案→利用档案→核盖档案专用章→领取档案复印件→查档结束

第八条 档案查询利用中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一)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馆长批准,同时还须签署《合肥市涉密城建档案使用承诺书》。

(二)凡由本馆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档案复印件,必须由档案管理科经办人签字,加盖城建档案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三)查阅者不准对档案进行涂改、圈划、抽页、剪裁,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抄录、复制、拍照档案,发现有档案丢失或泄密情况出现,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馆内档案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借出时,必须经过馆长批准。

(五)特殊情况需要拷贝馆内数字化档案的,只允许拷贝利用人相关部门的档案,并添加我馆认定的水印。

(六)不得以个人名义为他人查询与本工作无关的档案。

(七)查档时应保持安静,查档大厅内禁止吸烟和随地吐痰,阅览桌上不得放其他损坏档案的物品。

第九条 为保护纸质载体档案,档案利用以提供电子档案阅览为主要方式,能够提供电子档案阅览的,一般不提供纸质档案阅览。申请人如需复制档案,应当办理档案复制手续。

第十条 利用档案时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安徽省档案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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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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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国个人档案查询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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